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8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拾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志
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祺皓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宗堯即紳鼎鋼鋁業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上午11時10分整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