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靖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萬35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