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10號
原 告 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5萬6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芮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