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2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世舜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煙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方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萬7,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