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判決判命其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260萬1,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