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7萬2,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6萬8,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並按附具繕本一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