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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66號
原      告  統鑫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國維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卓素芬律師
            李昱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8月2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被告):
一、原告最後主張108年乙工區工程重複扣款部分,違約金超過分項工程款20%部分,金額各為多少?
二、原告最後主張109年甲工區工程重複扣款部分,違約金超過分項工程款20%部分,金額各為多少?
三、以上主張金額總數為多少?
四、108年乙工區工程應扣款,實際扣款,超額扣款,金額各為多少?
五、109年甲工區工程應扣款,實際扣款,超額扣款金額各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