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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74號
抗  告  人  威恩杰室內裝修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棠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274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新臺幣1,5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4年8月1日所為113年度建字第2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