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傳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競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15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