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紹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本金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9萬0456元,另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附表編號1至4所示起訴前之孳息即4萬24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萬2879元(計算式:169萬0456+4萬2423=173萬287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