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福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士嶺機電企業社即朱子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範圍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5萬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萬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