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09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再勝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吳承軒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徐佩鈴即仁裕工程行、黃瑞裕即久裕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4萬7,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7,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