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億
被 上訴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承攬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其上訴利益即應以本院判決主文第一、二、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查,主文第二項與第一項之經濟目的同一,第二項即不另計其價額,第一項部分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420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44萬412元確定(見本院卷㈠第647、648頁),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則應以本院命上訴人給付之1,544萬8,750元(起訴後利息不另計其價額)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88萬9,1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萬2,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