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告 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櫻真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被 告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榮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卓素芬律師
李昱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