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9號
上 訴 人 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悅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嘉電器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4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