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
訴訟代理人 曾偉倫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7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34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