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6號
原      告  冠森庭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瓊瑩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      告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6萬8245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