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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4號
原      告  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彬  


訴訟代理人  陳怡彤律師                   
被      告  廣展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  黃柏琪    住○○市○○區○○○街000號00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