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4號
原 告 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彬
訴訟代理人 陳怡彤律師
被 告 廣展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 黃柏琪 住○○市○○區○○○街000號00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