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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38號
再  抗告人  諾亞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功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鄭啟信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送達代收人 吳孟栩」及其住所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准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王沛元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