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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黃春萬 

代  理  人  吳磺慶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日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勞動訴訟,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勞訴字第190號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卷屬實。又觀諸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及所提證據,本件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勞動訴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