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孫麗蘭
代 理 人 林慶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漏列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補列為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聲請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件
相 對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伊伶 住○○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