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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羅濱宇 
相  對  人  成舜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舜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等情,乃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據。而兩造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尚需經調查辯論,聲請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