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44號
抗 告 人 顏敏蕙
徐明瑛
呂勤偉
許佑丞
洪怡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柏銓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