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相 對 人 劉添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1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69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聲明異議(即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12號),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惟聲請人前開聲明異議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