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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相  對  人  劉添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1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69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聲明異議(即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12號),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惟聲請人前開聲明異議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