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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35號
原      告  楊雅婷  
訴訟代理人  丁映圻律師
被      告  髮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瀚平  
被      告  許英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林羿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