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35號
原 告 楊雅婷
訴訟代理人 丁映圻律師
被 告 髮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瀚平
被 告 許英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林羿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