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41號
上 訴 人 雙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蘭
上 訴 人 陳昱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淑芬間因113年度消字第4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萬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