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60號
原 告 曾政立
訴訟代理人 嚴柏顯律師
被 告 姚証元
智勝教育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方爾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