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曬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廖賢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蘇芳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一一三年八月九日」,應予更正為「一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所為准許更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