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玉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黃顥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代 理 人 項中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宜泰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邱國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代 理 人 林韋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
,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1,763萬5,797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債權人陳報之金額即如附表所示,且為聲請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62頁),堪認債務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達3,218萬8,979元,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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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數額:674,960元 本金:143,309元 利息:531,651元 | |
| | 債權數額:889,247元 本金:188,426元 利息:700,821元 | 1.本院卷第237-241頁 2.含信用卡債權及現金卡債權,共2筆 |
| | 債權數額:510,064元 本金:107,923元 利息:402,141元 | |
| | 債權數額:433,531元 本金:96,699元 利息:336,832元 | |
| | 債權數額:3,184,003元 本金:1,016,954元 利息:2,167,049元 | |
| | | 1.本院卷第217頁 2.債權人未分列本金 、利息項目 |
| | 債權數額:2,235,266元 本金:800,000元 利息:1,435,266元 | |
| | 債權數額:328,415元 本金:68,225元 利息:260,190元 | |
| | 債權數額:328,131元 本金:73,114元 利息:255,01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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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數額:1,404,472元 本金:531,811元 利息:872,661元 | |
| | 債權數額:7,684,216元 本金:2,845,140元 利息:4,839,076元 | |
| | 債權數額:534,280元 本金:113,033元 利息:421,24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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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數額:1,669,122元 本金:603,924元 利息:1,065,198元 | |
| | 債權數額:7,933,946元 本金:3,495,487元 利息:4,438,459元 | |
| | 債權數額:117,497元 本金:113,012元 利息:4,485元 | 1.本院卷第243-245、275-281頁 2.僅列計國民年金保險費之債權,勞工紓困貸款債權不參與更生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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