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玉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黃顥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代  理  人  項中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宜泰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邱國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代  理  人  林韋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
  ,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1,763萬5,797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債權人陳報之金額即如附表所示,且為聲請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62頁),堪認債務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達3,218萬8,979元,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新臺幣/元)
備註
1
國泰世華銀行
債權數額:674,960元
本金:143,309元
利息:531,651元
本院卷第261-267頁

2
聯邦商業銀行
債權數額:889,247元
本金:188,426元
利息:700,821元
1.本院卷第237-241頁
2.含信用卡債權及現金卡債權,共2筆
3
元大商業銀行
債權數額:510,064元
本金:107,923元
利息:402,141元
本院卷第223-235頁
4
永豐商業銀行
債權數額:433,531元
本金:96,699元
利息:336,832元
本院卷第269-273頁
5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數額:3,184,003元
本金:1,016,954元
利息:2,167,049元
本院卷第275-283頁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債權數額:1,062,875元
1.本院卷第217頁
2.債權人未分列本金
、利息項目
7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
債權數額:2,235,266元
本金:800,000元
利息:1,435,266元
本院卷第199-203頁
8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數額:328,415元
本金:68,225元
利息:260,190元
本院卷第205-215頁
9
宜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數額:328,131元
本金:73,114元
利息:255,017元
本院卷第315-329頁
10
長鑫資產公司
債權數額:293,319元

暫以聲請人陳報金額列計
1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數額:1,404,472元
本金:531,811元
利息:872,661元
本院卷第331-335頁
12
華泰商業銀行
債權數額:7,684,216元
本金:2,845,140元
利息:4,839,076元
本院卷第283-293頁
13
台中商業銀行
債權數額:534,280元
本金:113,033元
利息:421,247元
本院卷第255-259頁
1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債權數額:2,902,635元
債權人陳報有誤,暫以聲請人陳報金額列計
15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債權數額:1,669,122元
本金:603,924元
利息:1,065,198元
本院卷第247-253頁
16
臺灣銀行
債權數額:7,933,946元
本金:3,495,487元
利息:4,438,459元
本院卷第295-313頁
17
勞工保險局
債權數額:117,497元
本金:113,012元
利息:4,485元
1.本院卷第243-245、275-281頁
2.僅列計國民年金保險費之債權,勞工紓困貸款債權不參與更生事件。
合計:3,218萬5,9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