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藍國瑜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戴振文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藍國瑜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藍國瑜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8號裁定債務人准予免責,並業已確定在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8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8月9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3年8月26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