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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培增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金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培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培增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裁定債務人准予免責,並業已確定在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19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3年8月2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