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鄭仁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最近親屬同意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之同意書。
三、釋明受監護人鄭馮阿足近二年每月花費之相關醫療養護支出及日常生活費用之單據及暨製作明細表,供本院審酌是否有處分受監護人名下不動產之必要。
四、請確認欲聲請處分之不動產,是否包含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