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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號
聲  請  人  梅陳秀蘭
上列聲請人對梅雨雲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梅雨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
    即民國113年2月21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