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蘇焜榮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仍有事實尚待調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