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2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楊志鳴
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李鴻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上訴人上訴聲明有誤,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5日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