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訴訟代理人 葉文籐
被上訴人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修銘
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黃渝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