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何佳融
參  加  人  張慶祥
被  上訴人  盧文祥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馮秀福律師
被  上訴人  王存輔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潘英芳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