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何佳融
參 加 人 張慶祥
被 上訴人 盧文祥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馮秀福律師
被 上訴人 王存輔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潘英芳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