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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鍾秉潢即三福商行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
複  代理人  高永穎律師
被  上訴人  華思淇  
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