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鍾秉潢即三福商行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
複 代理人 高永穎律師
被 上訴人 華思淇
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