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聲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振盛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聲字第23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