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周靜芬
周易萱
共同代理人 黃杰律師
複 代理人 徐佳緯律師
相 對 人 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熒達
相 對 人 來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英洲
相 對 人 仲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克良
相 對 人 陳美玲
林盛鏘
許弘明
詹文君
楊雅惠
張正易
吳宗原
吳惠文
張美華
莊婉均(兼被繼承人莊天來之繼承人)
莊琪緯(兼被繼承人莊天來之繼承人)
莊謝碧玉(即被繼承人莊天來之繼承人)
莊名葳(即被繼承人莊天來之繼承人)
莊尚文(即被繼承人莊天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名葳、莊謝碧玉、張美華、李熒達、許弘明、楊雅惠、詹文君、莊婉均、莊琪緯、莊尚文」之記載,應更正僅列「李熒達」為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餘「莊名葳、莊謝碧玉、張美華、許弘明、楊雅惠、詹文君、莊婉均、莊琪緯、莊尚文」應移列為相對人,並就「莊婉均、莊琪緯、莊謝碧玉、莊尚文、莊名葳」部分更正為「莊婉均(兼被繼承人莊天來之繼承人」、「莊琪緯(兼被繼承人莊天來之繼承人)」、「莊謝碧玉(即被繼承人莊天來之繼承人)」、「莊尚文(即被繼承人莊天來之繼承人)」、「莊名葳(即被繼承人莊天來之繼承人)」。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許陳淑華」、「邱月霜」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