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號
抗 告 人 黃惠敏
林立鎧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日易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
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3年1月30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
2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