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王美滿
代 理 人 羅婉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