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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李春鳳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5221號),聲請停止執行,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聲請人陳報之住所,然其未依限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依上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