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廖家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2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2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之書記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9月2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可稽,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