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章燕美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董瑞斌為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雷仲達,於本院裁判前之民國113年8月26日變更為董瑞斌,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是以雷仲達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惟聲請人、董瑞斌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為利程序進行,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董瑞斌為相對人兆豐銀行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潘英芳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