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技宸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宜泰
訴訟代理人 王雅䭰律師
相 對 人 PKTEER LLC.
即 原 告 82609
法定代理人 Joshua Aaron Berger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惠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擔保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所為之裁定,相對人即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相對人即原告應更正為「PKTEER LLC.」。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