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鐘文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20日具狀聲請
法官陳冠中迴避。本件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