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威瑞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涵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34號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聲請回復原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