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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1號
抗 告 人 陳紹恩
王柏允
陳韻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彭惠敏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