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紅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5萬6,243元及利息;㈡確認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債權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3萬6,243元(計算式:865萬6,243+38萬=903萬6,24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